罪犯张浩,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永通路南4巷1号楼4单元302室。
2023年1月4日,我院以张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汤阴县看守所向本院通报张浩患:1.急性呼吸衰竭(1型呼吸衰竭);2.病毒性肺炎(重型);3.2型糖尿病;4.电解质紊乱。病情危重。提请本院审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我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7日。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满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电话:0372-6225744,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