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剑,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布依族,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洛麦村小洛麦组。
2022年4月24日,我院以王剑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汤阴县看守所向本院通报王剑患肠梗阻,直肠癌综合治疗后多发转移等疾病,提请本院审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我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8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满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电话:0372-6225744,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