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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一窗通办”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8 10:45:10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窗口服务,推进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一窗通办”服务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所谓“一窗通办”,是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在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时,首次负接待处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材料齐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办理完毕;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在当事人材料补齐后,及时办理完毕。

对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指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条 一窗通办事项主要包括立案、查询、保全、鉴定、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资料收转、费用收退等。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导诉岗位,安排志愿者或专职导诉人员,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材料整理、复印等帮助。

第四条 导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办理立案的,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诉讼指南、诉状样本,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材料;

(二)参加庭审的,指引其到相应法庭;

(三)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告知网上查询途径并指导当事人完成查询;

(四)信访、投诉的,指引其到信访窗口办理;

(五)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指引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立案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理,出具相关接收清单。

积极推行网上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并由专人负责及时审核网上立案申请,多渠道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六条 起诉材料需要补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立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材料补齐后,及时办理完毕。

第七条 对于情况复杂,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作出判断的,及时将材料交法官审核,并将处理意见向当事人反馈。不能及时反馈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7日内及时反馈当事人。

第八条 案件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的,跨域立案专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的规定协助办理。

第九条 坚持开展多元解纷,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诉前调解,向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移送诉前调解中心。

第十条 开通绿色立案窗口,为老弱病残军及涉企纠纷等群体开辟绿色快速立案通道,保障特殊群体合法诉讼权益。

第十一条 当人申请强制执行,严格按照省高院规定,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开具生效证明专职人员在审判系统中查询、打印。

当事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属于文书所载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员,依法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无法当场确定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核实,推送裁判文书生效信息。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引导其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交费;针对老弱病残等群体无法使用在线支付,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帮助交费。

第十三条 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缓、减、免诉讼费的,由立案庭依法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应当规范着装,仪表举止规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应当文明礼貌,说话和气,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解答,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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