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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和法声】故意放火泄愤,可“刑”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3-10-10 08:36:46


千防万防,故意难防。近日,一年轻男子为泄私愤纵火烧房,一时冲动,追悔莫及,请看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放火案。

案情详情

    20岁的吴某大专毕业后,除了上网打游戏,无所事事,不仅多次向父母索要钱财,还经常与父母发生争执。某日,吴某向母亲索要手机被拒,为泄愤将客厅沙发旁边的棉花被用塑料袋引燃,在火势变大的情况下,不仅未采取任何救火措施,甚至直接打开防盗门离开。经邻居报警后,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避免了火势的进一步蔓延,火灾过火面积达5平方米。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吴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吴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纵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严重威胁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莫要被愤怒冲昏头脑,一时冲动采取放火等极端方式发泄情绪。深陷囹圄,悔之晚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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