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一批诈骗案件的涉案财物(案件明细详见附表)无法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或经通知被害人未认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望涉案财物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联系本院联系人办理领取事宜。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3年5月10日
联系人:黄法官、沈法官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0372-6225761、0372-62228744
2023年5月10日
附表:涉案财物及所涉案件明细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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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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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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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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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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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汤刑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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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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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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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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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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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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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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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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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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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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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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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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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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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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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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