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一批盗窃罪案件的涉案财物(案件明细详见附表)无法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或经通知被害人未认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望涉案财物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联系本院联系人办理领取事宜。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3年5月10日
联系人:王法官、张法官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0372-6225761、0372-62228744
2023年5月10日
附表:涉案财物及所涉案件明细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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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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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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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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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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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3刑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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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佩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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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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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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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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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 0523 刑初 3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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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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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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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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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被告人陈冬冬、秦鑫科、姜帅等人退赔被害人刘欢一万三千七百四十六元五角、孔超勇三千三百元、张正贻六百元、刘机回五百元、林建盛三千四百九十元、郑静瑞八千二百九十元、罗长虹六百元、安文龙三千五百九十一元、杨海斌三千八百一十元、朱记忠六千七百九十元、张永辉三千七百九十元、代光辉一千元、张清新七百元;被告人陈永辉、秦鑫科、姜帅等人退赔被害人杨伟彬六千四百九十元、何俊强三千三百九十一元、张小兵四千四百九十元;被告人潘天啸、秦鑫科、姜帅等人退赔被害人孙裕雷五千三百九十一元、王志强九千元、陈志东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九元、王忠典二万七千六百四十元、李一鸣二万四千六百四十元、洗家铨一万零一百二十元、高大航五千八百九十一元、陈旭强一万二千六百元、雷清华一万七千七百一十元、杨浩二千元、林姗姗一千二百元、覃楚杰六千三百一十元、邓鑫炎七千七百九十元、闫青峰一千六百二十元、梁家明一万二千二百零一元、胡小龙五千九百九十元、张坤一万零八百元、王闯一千六百二十元、张瑞琪六千八百一十元、郑雄达六千七百九十元、张新新六千七百九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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