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结的被告人宋小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被告人宋小月已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预交了赔偿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零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公告,望涉案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相关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赔偿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零七元,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2023年3月7日
联系人:沈法官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汤阴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372-6225744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