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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2-22 16:25:09


广大人民群众及诉讼当事人:

财产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或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法定措施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避免胜诉当事人空有一纸判决却无法保障权益兑现而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案结事不了局面。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规避给付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够全面履行,我院特就财产保全事项作以下告知:

一、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类型

对于具有金钱或其他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避免将来案件难以执行的风险,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2份(注意:需列明具体明确的财产信息。房屋信息需提供准确的行政地址和产权证号,若有房本复印件、抵押和查封情况材料应一并提交;银行存款需提供户名、账号、开户行)。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公民、员工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

3.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函担保、现金担保等,情况紧急时,优先选择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以法院审查后要求为准。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除前三项内容以外,需另提交起诉书及证据材料1套。

5.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申请费,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申请人不按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三、申请财产保全风险告知

1.申请人应当合理预估诉讼风险,并判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申请人须保证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如不明确具体需承担不能保全的风险。

3.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足额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应提供不超过保全标的数额或者价值30%的担保。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必要时本院将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法院提出,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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