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作为日常购物的主要场所
越来越成为居家生活的好去处
在这些商场遭受了损害
超市及经营者有没有责任?
请看汤阴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马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通道地面刚拖过,地面湿滑,掉落有水果,导致马某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马某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马某便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治疗花费的各项费用。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前超市地面刚拖过,且事故地点掉落有水果,原告因此滑倒受伤,而其摔伤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可以证实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在摔倒前,两次从事发地点的开放性通道上经过,其对于该通道地面刚拖过应是明知的,应当更加注意安全,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
超市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商场、超市等经营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是老人、小孩、孕妇等特殊人群,在公共场所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