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以为要很久,没想到昨天刚立案,今天问题就能得到解决,汤阴法院执行效率太高了!”
家住汤阴县白营镇的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杜某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李某与杜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两人婚生子女随杜某生活,抚养费由杜某自理,李某享有探视权,双方位于汤阴县白营镇上亿广场某房产归杜某所有,李某应配合杜某在20日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杜某便申请了强制执行。
5月30日,执行法官杜连鹏接手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结合自己30多年的审执工作经验,认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能够通过调解方式和平离婚,说明两人的关系还有缓和的余地,如果机械地采取强制措施,就算案件能够顺利执行,但一定会使双方的关系出现恶化的可能,一旦双方关系恶化,就会对后续的子女探视等问题产生不利影响。杜连鹏当即通过电话联系到李某,约李某到法院面谈。当日下午,李某如约来到法院,杜连鹏耐心地劝导李某,从后续的子女探视问题为突破口,劝解李某主动履行。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李某最终同意配合杜某过户房产。5月31日上午,杜某兴高采烈地来到法院,激动地拉着杜连鹏的手说道:“本来以为要很久,没想到昨天刚立案,今天问题就能得到解决,汤阴法院执行效率太高了,感谢杜法官。”杜连鹏笑着说:“要不是房屋管理登记部门下午下班早,昨天下午就能过了户。”
正如执行法官杜连鹏说的那样,执行案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确保执行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