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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和法声】当心“电动车”变身“机动车”!

发布时间:2024-06-12 15:11:23



电动车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

停车方便等便利条件

深受大家的喜爱

但自己骑的明明是“二轮电动车”

可发生事故后经鉴定却成了“机动车”

这事你听说过嘛?

请看,汤阴法院菜园法庭

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某日,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送检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武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武某家人认为,其在某门市部购买的为电动自行车,但被鉴定为机动车,某门市部、经销商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有缺陷的产品,且没有告知和提示,存在明显过错,遂一纸诉状将售卖该事故车辆的某门市部和经销商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的二轮电动车,整车重量、最高行驶车速和制动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须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但是涉案车辆却作为不需要取得驾驶资格的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对于不知情的驾驶人存在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武某作为涉案车辆的驾驶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武某负次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涉案车辆为机动车,武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故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者,被告某门市部、经销商应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某门市部、经销商对武某所受伤害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选择正规品牌和商家,确保取得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并了解清楚车辆属性,明白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两轮摩托车(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应持驾驶证,违者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拘留、罚款,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

1.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2.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3.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4.蓄电池标称电压(额定)小于或等于48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同时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注:如果,车辆不能满足上述任一一条标准,将无法正常办理上牌。



责任编辑: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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