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
合同成了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
与此同时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
形式多种多样
手段不断翻新
一不小心就会落入诈骗陷阱
请看汤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虚构事实
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
【案件详情】
元某因沉迷购买彩票,便在公司合同上动起了歪心思,多次以某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待收到被害人预付货款后,元某将其多数用于偿还债务、购买彩票等支出,少部分作为定金或预付款向上游生产商订货。被害人催促供货时,元某谎称上游生产商已经生产完毕,诱使被害人继续付款后,仍多数用于偿还债务、购买彩票等支出或以各种名义拖延不发货,上游生产商催要后继货款时,元某不能按约定付款,上游生产商因此不发货,元某无法履行向被害人供货的合同,也不退还被害人货款。经查,元某诈骗金额共计50余万元。案发后,元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罚金3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元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提醒】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采取合法的渠道和手段创造财富,而不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突破法律底线去谋取财富。不义之财如流水,一时贪欲获得的利益,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施诈骗,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最终自身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家在生活中务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防骗意识,擦亮火眼金睛,捂好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