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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和法声】警惕青少年安全“头号杀手”!

发布时间:2024-06-27 17:17:21




暑假来了

炙烤模式开启

一大批吞金兽冲向了

“玩水的天堂”

说了无数遍了还是要说:

溺水是青少年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

希望大家引起警惕

高度重视

请看汤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

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某日,陈某的儿子小宝在门口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坑溺亡。陈某认为,某村委会作为该水坑的管理人,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可以防止侵害发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防护栏、设置的警示牌不够醒目,是造成小宝死亡的主要原因。经与某村委会协商赔偿后,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宝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其父母,依法对其具有监护义务,在小宝无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玩耍步行至该案涉水坑处,不慎落入该水坑内导致溺水死亡。原告作为小宝监护人,因疏于履行监护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宝在水坑边玩耍的行为,是发生本案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案涉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坑位于某村内居民住宅区域,被告某村委会作为该水坑的管理人,虽然在该水坑周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村内开展过防溺水宣传教育,但并未在该水坑周边,特别是临近居民住宅一侧设置安全防护栏杆等设施,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最终判决,被告某委员会给付原告赔偿款共计9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天性好玩且经历尚浅,冒险、试探、无畏的意识较强,对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护能力弱。暑假将至,如何把孩子们从池塘的危险里“抢”出来,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共同努力。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担负起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和提醒等工作。各职能部门也要强化对易溺水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筑牢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安全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珍爱生命 严防溺水

各位家长一定要

常提醒、常教育、常关注

高度重视安全教育

提高防范意识

减少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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