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房子装修就成了头等大事,俗话说,“熟人好办事”但是没有提前签合同、明确细节的“熟人”装修,可能不会省心还会闹心,看汤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如何判决这件熟人之间的“闹心事”。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口头达成装修协议,对张某位于汤阴县某小区房屋进行全面装修,李某组织人员对张某房屋装修过程中,张某陆续支付装修款3万元,剩余1万元至今拒不支付,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装修款及利息。
【审理过程】
开庭前,法官通过翻阅卷宗,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李某认为张某对装修结果吹毛求疵,要求张某尽快支付剩余装修款。张某则全盘否定李某的装修效果,拒不给付装修款,且被告提出反诉,如需确认装修确存在瑕疵,瑕疵的存在费用则需通过鉴定来确认。承办法官给他们算了一笔账,并释明了利弊,如果进入鉴定程序,鉴定费用可能会超过争议标的,当事人得不偿失,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尽快解决纠纷,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提醒】
房屋装修是一项繁琐的工程,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和装修公司、个人之间极易因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因此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要对材料品质、工艺等作明确约定,口头约定难以保证装修的最终质量,在后期维权时也会存在诸多困难,对于霸王条款或不能接受的条款,要提出修改要求,发现装修质量不合格,注意留存质量缺陷的相关证据。注意,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出诉讼时效,对方可以进行抗辩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