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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和法声】“套娃式”借款,可行吗?

发布时间:2024-07-12 17:49:49



多少友谊的小船

翻在了“借我点钱”上

很多人不惜套取银行贷款

也要将钱借给好友“两肋插刀”

当好友变成陌路人

不愿将钱归还

套取银行贷款的那位

该何去何从呢?

请看汤阴县法院瓦岗法庭

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急需资金找周某借钱,周某手中无现钱,便从银行贷款10万元借给他,刘某承诺三个月内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提还款的事,经周某多次催讨,刘某一拖再拖,周某无奈之下,只能将刘某诉至法院,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周某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刘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因此周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10万元借款的借款合同虽为无效,但刘某仍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周某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如从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花呗套现等方式获取的,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均因违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套取金融机构借款再转贷,不仅容易伤了感情,也容易赔了利息,稍有不慎,转贷人还会面临失信的风险。若转贷人以此为业,以高利牟利,更有可能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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