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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和法声】子女“常回家看看” 精神赡养不应缺席

发布时间:2024-08-06 17:13:39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这句古老的谚语,道出了千百年来人们对于家庭责任和孝道的深刻理解,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传统观念不时经受着考验。请看汤阴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毛某早年丧偶,辛辛苦苦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但大女儿结婚离家后却很少回家探望毛某,毛某认为自己年迈多病,无人照料、无经济来源,现在年过六十,大女儿应该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于是萌生了向法院起诉索要赡养费的念头,要求大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领取了农村低保、老年补贴等国家补助,其目前收入基本可以满足生活支出,将大女儿诉讼至法院,主要目的是希望女儿能够多关心、照顾自己,时常回家看看,并非为了索要赡养费。法官通过对原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劝说毛某作为子女有义务探望母亲,对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毛某亦应体谅子女难处,双方应互谅互爱,通过沟通和陪伴消除彼此隔阂,为了促使被告对原告进行看望、陪伴,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80元。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对父母法定的义务,每个人都责无旁贷。完整的赡养义务,不仅是指物质层面的供养,还包括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几个方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百善孝为先,遵循孝道并不是嘴上说说,更需要子女身体力行,用真情与温暖去付出、去陪伴,使他们在生活上、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能够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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