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言:“亲兄弟,明算账”,无论是多亲近的关系,只要跟个人利益染上关系,曾经一起深厚的友情或者亲情都将经历一场魔鬼的考验。请看汤阴法院菜园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称其与被告元某合伙经营一家KTV,后张某退伙,清算后,元某应给付其退伙费5万余元,双方合伙关系结束。被告元某支付1万元后,其余4万余元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之后便一直推诿,原告张某将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元某原系合伙关系,经双方结算后,原告张某退伙,被告元某向其出具4万余元借据一份,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的情形,双方合伙关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因该笔债务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民间借贷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元某应给付原告张某借款4万余元。
【法官提醒】
在合伙关系中,因合伙事务执行分歧导致双方因经济而发生的矛盾纠纷并不少见。现实生活中,个人合伙关系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以互相信任作为基础的经济合作关系。在经营合伙业务时,合伙人之间理应互相尊重、充分沟通,账目规范,最好“专款专户”,以恰当的方式保障合伙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沟通不畅带来的矛盾。合伙事务终止时,合伙人应保持理智,及时清算,保留好书面证据,避免引发诉讼、进一步影响各自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