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署《汤阴阳光苑二期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汤阴阳光苑二期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总金额暂定为2643371.22元,合同3.2条约定:待防水整体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被告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3.3约定:承包人剩余结算价3%的工程款转作保修金,在保修5年期满后的14日内,由被告无息退还给原告;另合同第十条第2项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22年10月份前已经完成合同内所有工程,项目于2023年5月已经进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被告交付使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报请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以其内部流程为理由至今不与原告进行结算。经原告计算,原告施工的总工程款为2396905.45元,截止起诉前,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总工程款的97%为2324998.28元,被告至今仅付款1633234.46元,尚欠付款项为691763.82元及质保金,共计74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裁判结果(调解结果)】
法院受理后,鉴于双方都是公司,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后,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进行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法官耐心讲解、细致分析、融情融理融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案件调解处理也是汤阴县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汤阴县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涉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力争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诉累,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以优质高效服务助推企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