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现在履行案款,能不能帮我解除一下‘黑名单’,不能贷款,真是太不方便了……”
近日,因被法院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措施而影响其在银行贷款的王某主动来到法院,请求承办法官对其案件进行和解。
王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苗某发生争执,不慎将苗某打伤,苗某因此住院治疗。经汤阴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苗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案件随即进入执行程序。因王某在法院数次通知后仍拒不履行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王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急需一笔贷款,但其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贷款申请迟迟未获银行审批,到手的生意马上会因此“泡汤”。王某顿感压力倍增,遂主动找到承办法官,当即表示与苗某的这起案件今天一定要解决,请求法院从中协调。承办法官随即电话通知苗某来到执行局。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沟通和交流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后法院按照规定,解除对王某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并向其出具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