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和平离婚的现象非常常见,双方以这种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等,但是签署的离婚协议一定要履行吗?如果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如果本人不想履行会有怎么样的后果?请看,汤阴法院菜园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于某与被告周某于2022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周某所有,房贷由其负责偿还,并向于某支付15万元,每年支付3万元,5年内付清。二人离婚后至今,被告周某已有两年未支付任何款项。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欠款。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最终判决被告周某支付于某两年欠款6万元,剩余9万元,每年支付3万元,三年内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行结束,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也随之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理性、审慎考虑,慎重做出承诺,并信守承诺,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诚信的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