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具有可变现性,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样可以被强制执行。汤阴法院通过强制平仓被执行人名下股票,成功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执行到位四万余元赔付款。
李某因着急出门不慎撞上了骑车经过的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付王某四万余元。但李某仍拒绝支付赔偿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张晓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某,耐心劝说其主动履行,李某始终不以为然。张晓强随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存款、车辆、保险、房产及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在证券公司开设了证券账户,其名下持有上市流通股1600股可供执行。张晓强多次前往证券公司,向该证券公司出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平仓变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股票,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拨付至法院指定账户上。案款到账后,汤阴法院第一时间转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汤阴法院不断加大执行信息化运用力度,用足用活查封冻结、强制变卖措施、缩短处置周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拓展到证券股票、理财保险、财付通、支付宝等“数字经济”财产的执行。切实将“胜诉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流通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