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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和法声】伸向监督之窗的“贼手”,胆大包天!

发布时间:2024-12-24 08:50:10


党政机关举报信箱是民众与监督机构之间的一座桥梁,承载着无数双眼睛对公平正义的守望,也担负着收集违纪违法线索、净化社会风气的重任。然而,却有人妄图打破这份宁静与庄重,将贪婪之手伸向了这个神圣的地方。

请看,汤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侵犯通信自由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4年8月,被告人朱某在明知上线收购举报信可能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曹某从湖南娄底出发,途经湖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多地市党政机关门口寻找举报信箱,伺机盗取举报信。

8月17日,被告人朱某、曹某驾车到达汤阴县某单位附近,由朱某在车内放风接应,曹某将汤阴县某单位信箱撬开后,将信箱内的两封举报信窃取,随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行驶途中将举报信撕碎后扔在树林内,致使举报人的举报信件无法被查收。几天后,被举报人接到自称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被举报人未予理睬,直至案发。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曹某非法开拆并毁弃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朱某、曹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综合朱某、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人曹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朱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举报信箱是群众行使监督权利、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是政府与公民互动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关键一环,任何企图破坏、干扰这一渠道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着每一位公民,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在法律面前都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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