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粮食是经济社会发展之基,每一粒粮食都来之不易,可偏偏有一些不法之徒,挖空心思上演“狸猫换太子”闹剧,盗窃农民辛勤种植的粮食来牟利。
请看,汤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2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高某共谋,在某面粉公司小麦运输过程中采取调包的方式将6000多公斤小麦卸下,并将粮站内不合格小麦进行补齐,致使该车整车小麦呕吐毒素超标,不符合国家谷物、谷物制品标准,丧失作为食品价值,随后被某面粉公司质检员发现。案发后,四人赔偿某面粉公司16余万元,取得其谅解。
【审理过程】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高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四被告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缴纳罚金。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任何损害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当下,粮食仓储安保有智能监控、大数据追踪,质检流程有高精度仪器、光谱分析等前沿手段层次把关,监管执法持续高压,露头就打,确保每一粒粮食“颗粒归仓”且“质优如初”,莫要因一时贪念,妄图获利走偏径,触碰法律红线终受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