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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消费 我护航!“3•15”法院为消费维权蓄能

发布时间:2025-03-13 15:30:06




为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商家诚信经营理念,不断织牢织密民生保障网,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汤阴法院组织干警走进超市、商场,开展维权知识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陷阱,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瑕疵、霸王条款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讲解,引导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干警们还与商家面对面交流,宣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重要性,提醒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余人次,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

汤阴法院将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升懂法、守法意识,改善消费环境、振兴消费信心,持续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普法小课堂

消费者有哪些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责任编辑: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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