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是依法组建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它有着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组织体制、工作任务和要求,以其特有的工作方法履行法定职责,是人民法院机体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随着人民法院担负管理国家秩序、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日益加重,司法警察队伍的保障能力越显得重要,尤其是法警队伍建设上日益凸现。许多法院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建制不够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法警,组建法警队伍来担当司法保障功能。实践证明,法警队伍自组建以来,便坚强有力地完成了各项保障任务,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及管理工作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通过长期的实践与分析,便不难发现:因为身份不明、管理随意、缺乏发展机制等诸多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法警队伍保障能力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提高。因此,理顺法警身份关系,规范法警管理体制,保障法警司法活力,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认识及建议:
一、聘任制法警的渊源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岗位实行聘任制。”据此,这些规定为人民法院设置法警,实行聘任制使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7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活动准则、组织管理及警务保障等内容。据此各地法院开展了公开招聘,考试录用司法警察,组建法警队伍的工作。依据该条例,实行编队管理,对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任务的日益繁重,司法警察保障能力不足、管理能力不善的矛盾日益凸显。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法警的条件及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工资、福利待遇规定。这个办法的实施,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保障能力,起到积极推进的作用。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方向。规定了按法院总人数的12%比例配备法警,实行了法警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二是采取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聘任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择优原则。通过“阳光招聘”,聘任了一批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法警,充实了法警队伍,加强了法警队伍建设。
三是建立了聘任准入机制,疏通了进出渠道。聘任制法警聘期一般为三年。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合同一年一签,不适合做司法警察工作的到期解聘;在聘期内违法违纪的,可随时解聘;合格者续签合同。
四是建立了统一管理机制。明确规定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建立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管理机制。
二、聘任制法警的身份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录用的司法警察如果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或地方政府批准编制就应当视为机关聘任的公务员,同时也就享有人民警察的授衔、工资、职责及福利待遇等各项权利。但是,纵观各地各级法院招警过程及管理现状便分析得出,我们分别在97年、98年两年招聘法警时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地政策多样,五花八门,这为此后法警的身份待遇及职责管理带来模糊认识和许多负面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聘任制法警编制不到位
由于当时招聘法警是针对警力严重不足而设置的,政法行政编制又少,地方政府又不给财政拔款编制,大多数法院都采用了合同制形式,先纳入后管理,好的地方享受了事业编制经费全供,但均未占政法行政编制。按说应参照公务员事业经费管理或按机关技术工人职级待遇对待,但十几年来法警的身份不伦不类,在管理上死水一潭,各种提职提级、福利待遇、津贴补助均与聘任制法警无关。成为真正的临时合同工法警。
〈二〉对聘任制法警没有依法合同管理导致后续管理混乱。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但是,现在使用的聘任制法警,本身就是进人在先,规定在后,加之管理法警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实施,没有转录也没有疏出,为之现在的管理带来了更大麻烦。
〈三〉聘任制法警因不在编而不能评定警衔。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警衔。”这是指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但各级法院的大部分聘任制法警都未在编,或虽在编却没有干部身份,虽然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却没有高院审批备案。而且很多都超过初次评定授衔的法定年龄。因此,不能评授警衔。
〈四〉聘任制法警执法主体资格不够,履行职责受限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身份就是公务员,而经过审批公开招聘在编的聘任制法警与正式任用制法警的身份及履行职责应当是同等的。但是,不带编的聘任制法警也未经高院审批备案,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算是“临时合同制法警”,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因此,其执法主体资格就受到质疑,其履行职责受到限制,甚至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长期这样就给保障工作带来极大损害。
〈五〉对聘任制法警管理上缺乏激励机制。
如上所述,聘任制法警一旦进入法院,无论符不符合执法资格,无论干好干坏,都没有升职、升级机会,甚至连劳务基本保险都没有保障,更谈不上评奖授衔,缺乏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工作积极性,完成任务的司法活力受到极大抑制,给依法规范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三、整合优化警力,理顺法警身份关系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人民法院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重大,化解社会矛盾、管理国家秩序的任务更加艰巨。作为人民法院保障功能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显得尤其重要。最高人民法院《二O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第22条中指出“......加强一线安保队伍建设,......根据警务工作需要,申报增加司法警察编制,协调有关方面切实提高司法警察职级待遇,稳定司法警察队伍。”为各级人民法院全面理顺聘任制法警身份关系,整合优化配置警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彻底理清聘任制法警的身份关系,全面整合司法警力。
〈一〉申报增加法警编制重新组合法警队伍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占编制数12%的配备比例,向各级政府申报行政政法编制。对原有的法警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评。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大胆录用为正式干警,理顺为公务员身份,继续为法警事业献计、献力。而考核结果平平,超过法定初次授衔年龄(35周岁的一般干警)不适合法警岗位工作的,若原来在编的调往其它行政综合部门工作,若原来是未在编的合同制法警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优者留用,劣者淘汰,重新优化法警队伍,提高司法保障能力。
〈二〉申报核定事业编制采取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方法充实警力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第六条聘任程序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任期间,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而各地法院大部分招聘的事业编制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是在此规定之前自行组织实施的,因此,应取得地方政府同意聘任干部身份,再报高院评定授衔,成为真正意义的聘任制法警。
〈三〉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之东风,理顺聘任制法警的身份关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之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将在2015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性事业与公益服务性事业人事编制改革系列的规定,理顺人民法院聘任制法警的执法性身份。成为能够评级授衔、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的聘任制司法警察。
四、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警管理机制
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法警队既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警察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本质特征。针对现行的法警队伍组成和管理状态,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构建与司法警察职能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编定岗的管理机制
司法警察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保障服务功能上,司法警察的身份地位及作用等关系理清后,就应当建立完整有序与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定编定岗定职责,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听指挥的准军事化武装组织。譬如设立日常警务、安保安检、警训活动内容的办公室,刑事值庭押解看管为主要职责的法警队及专司非诉行政执行,协助执行,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警队,还有专门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及其它法警队内设机构,定人定岗,各司其职,形成有职有责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三级管理的用人机制
首先,法警队主要领导规格高配,应当由行政政法编制的国家公务员担任,从部队转业干部及各级警察院校毕业考入的热心警察事业人员中选任。其次,对年龄偏大具备审判资格的老法官领导干部予以调整,对聘任制法警实行警长责任制,充实内设机构任中层领导,作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分子,尽量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三是对合同制法警作为充实力量,做好政治业务培训,在警长带领下,主要负责警卫安保等辅助性工作。
〈三〉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聘任制法警严把准入机制,疏通出口渠道,打破“铁饭碗”“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表现突出者评级授衔,续聘提干;成绩平庸,甚至不热爱法警工作的调离法警队伍,从事其他后勤保障工作;对自己约束能力差,不断出现各种问题的依纪查责,解聘疏出,以确保法警队伍的纯洁性专业化。对充实力量的合同制法警,依照劳务合同,严格管理,分配辅助性工作,做好一年一度的考核考评工作,实行工资浮动晋级制,奖优罚劣,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精通业务的执行机制
从原来招聘的法警队伍中抽出精通执行业务,富有执行经验的人员组建一支专门实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采取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拆迁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法警队伍,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变为法警,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这将对全力攻克“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起到极大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优化审判资源,缓解编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综上,理清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立足于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深化完善法警聘任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机制,为切实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提供坚实基础,这支队伍的司法保障能力必将得到更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