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一批盗窃罪案件的涉案财物(案件明细详见附表)无法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或经通知被害人未认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望涉案财物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联系本院联系人办理领取事宜。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5年4月17日
联系人:王法官、沈法官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0372-6225721、0372-62228744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
附表:涉案财物及所涉案件明细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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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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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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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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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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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3刑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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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佩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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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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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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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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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 0523 刑初 3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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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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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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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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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刘欢5709元、孔超勇1370元、张正贻249元、刘机回208元、林建盛1449元、郑静瑞3443元、罗长虹249元、安文龙1491元、杨海斌1582元、杨伟彬2695元、何俊强1408元、张小兵1865元、孙裕雷2239元、王志强3738元、陈志东7957元、王忠典11479元、李一鸣10233元、洗家铨4203元、高大航2447元、陈旭强5233元、雷清华7355元、杨浩831元、林姗姗498元、覃楚杰2621元、邓鑫炎3235元、闫青峰673元、梁家明5067元、胡小龙2488元、张坤4485元、王闯673元、张瑞琪2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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