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巷尾,金黄酥脆的驴肉火烧,裹着喷香软烂的肉馅,让人垂涎欲滴,谁知“舌尖上的美味”竟成了“舌尖上的雷区”!请看,汤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食品行业敲响警钟。
【案件详情】
某驴肉火烧店经营者王某为降低成本,购入低价马肉与少量驴肉混合后通过调味使马肉口感接近驴肉,并以“正宗驴肉火烧”售卖给顾客,累计销售金额达32.5万元,非法获利金额约16万余元。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约32.5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7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都保持着对食品安全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筑牢“舌尖上的防线”。作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秉承诚信合法经营理念,商家应严守诚信经营原则,切勿为短期利益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高额罚金及从业禁止等严厉制裁。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存疑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食品包装等,并拨打投诉举报热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