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县委“严打”专项整治活动,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活动的社会效果,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国义盗窃一案,汤阴县法院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城区各中学学生代表及社会群众等人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义明涉嫌盗窃,在2007年又伙同他人开着车辆,携带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专门盗窃商店门市,二个月内,流窜作案五次,盗窃总额共计12596元。汤阴县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被告人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举证,被告人当庭进行质证后表示对定罪事实、量刑事实是否存在异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展开了激烈辩论。辩论结束,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此案是市委政法委督办的“严打”重点案件,汤阴县法院十分重视,审前作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此次庭审各个环节规范严谨,法警值庭安全保障到位,庭审过程流畅,仔细调查了量刑事实,并做到辩论充分,过程公开透明,同时对被告进行了法制教育和法律释明,对旁听学生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得到了参加观摩的执法执纪监督员和旁听学生代表和社会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