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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青学营】李宁:融法理情理于办案 以司法担当护公平

发布时间:2025-11-20 15:33:11


在民庭协助法官办理建设工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司法裁判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更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发展大局、回应群众期盼的重要使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每一份裁判文书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法官助理在协助办案中需始终坚守的价值导向。

一、锚定政治站位,把握办案方向

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司法办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民庭主要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我始终坚持从政治高度审视个案处理,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融入司法实践全过程。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往往牵动多方利益,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协助法官办案时,我注重优先审查工程款支付流向,重点关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落实情况,通过调取施工日志、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精准认定欠薪事实。针对部分施工企业以合同约定为由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不仅严格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支持农民工的合理诉求,更积极协助法官向企业释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要求,推动形成“工程款支付优先保障工资”的司法导向,切实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面对疫情后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件,我协助法官统筹考虑经济复苏政策与当事人实际困难,避免机械适用合同解除条款。通过梳理不同案件中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违约原因,分类提出调解方案,既依法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又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彰显司法服务大局的政治担当。

二、坚守法律底线,确保裁判公正

法律效果是司法办案的基石,只有严格依法裁判,才能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可持续统一。作为法官助理,我始终将精准适用法律、严谨审查证据作为核心职责。

在证据审查环节,针对合同纠纷中证据繁杂、事实认定难度大的特点,建立“证据三性审查+实质要件核对”双重机制。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时,重点核查合同约定、交货凭证、付款记录的关联性,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注重对工程量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等专业证据的审查,必要时协助法官委托司法鉴定,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律适用方面,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内涵。针对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等核心条款,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精准阐释;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中,严格区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确保法律适用无偏差。同时,注重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践行司法为民,提升社会效果

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中既要讲法理,也要明事理、通情理。

在文书撰写环节,始终秉持“以理服人”的原则,将释法说理贯穿全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清晰阐明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法律适用的理由,用平实简洁的语言将专业法律知识转化为当事人易懂的道理。针对败诉方可能存在的困惑,在说理部分重点回应其诉讼主张,分析利弊得失,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在纠纷化解环节,积极协助法官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对于争议不大的买卖合同纠纷,建议采用庭前调解方式,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矛盾尖锐的情况,协助法官组织多方调解,平衡各方利益。同时,注重延伸司法服务,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定期梳理典型案例,通过普法宣传让群众了解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发挥司法的教育、指引功能,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

作为法官助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法理、情理、事理有机融合,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承载起公平正义的重量,让每一次司法实践都传递出司法的温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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