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李俊有、靳希洲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靳希洲退至本院诈骗赃款共计53 300元,因无法联系到被害人、无被害人未认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望涉案财物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联系本院联系人办理领取事宜。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6年1月7日
联系人:黄敬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0372-6225744
2026年1月7日
附表:涉案财物及所涉案件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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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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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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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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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523刑初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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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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