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原总工程师孙金生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在案扣押的17.5万元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孙金生(男,汉族,53岁,副处级)利用担任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总工程师之便,多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和拆迁商现金175000元。其中收受侯安洲现金20000元;收受新乡市大东吴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80000元;收受新乡市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40000元;收受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金10000元和5000元银联卡;收受河南亿通置业开发公司现金20000元;为上述企业在工程验收、工程改造项目、办理土地证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上述赃款均已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金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在检察机关已掌握孙金生受贿王三柱4万元事实而立案后,孙金生在检察机关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其他受贿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孙金生已将赃款全部退缴,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金生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