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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预付款打水漂?店铺转让≠商家免责

发布时间:2026-03-15 15:00:12


预付了钱,店却换了主,消费者的钱难道就这么打了水漂?请看汤阴县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

汤阴县的桑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美容店沟通,先后充值了8300元购买美容服务,消费了没多久,桑女士因怀孕暂停了项目,等到产后她想继续消费时,却被店家一口回绝:“你的钱我们转给新老板了,你找他去!”新老板不认账,老店家不退款,无奈之下,桑女士将美容店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6760元及利息。

【调解过程】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事情并不复杂,双方也有和解意愿,关键在于厘清法律关系。法官向被告明确指出:虽然没签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转账付款和实际接受服务,双方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依约提供服务,其“已将预付款转交新老板”的主张并不能免除其对原告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未消费服务款项6760元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虽小,却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预付式消费风险不少,付款前要理性,付了钱也要留好凭证。一旦遇到店铺转让、老板跑路等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原经营者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向12315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钱包。对于经营者而言,要诚信经营,自觉摒弃“霸王条款”,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切勿因小失大,损害自身声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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