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张某多次盗窃,二人从1999年开始的十年间,多次被判刑和劳教,其中陈某因盗窃被劳教两次、判刑两次;张某因盗窃被判刑两次,刑期十年零六个月,二人多次被处罚却不思悔改,又连续作案,张某出狱仅十天,便又和陈某一起盗窃。2月16日,汤阴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和张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在汤阴县人民路一医院门口盗窃于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评估价值2370元;同年11月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又伙同张某窜至鹤壁市电厂家属院,同时用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将武某的面包车盗走,经评估价值12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退,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