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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法院刑事审判坚持处理好三个关系

  发布时间:2009-08-18 09:36:32


    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党组把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做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坚持处理好“三个关系”,全力打造“铁案工程”,收到良好效果。截至目前,该院审理的XEY件刑事案件不仅无一起发生涉诉信访,而且上诉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也明显下降。

    一是处理好法、情、理的关系。情和理是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是人民群众对某个具体案件的看法,法理是法官对案件理性思考的结晶。该院刑事法官在办案时,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当群众的意见与法理一致时,大胆办理,公正办案;当群众的反映与法理不一致时,慎重对待,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二是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和政策都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同时也都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二者具有统一性;另外,法律具有严肃性、稳定性,而政策具有灵活动性和不稳定性,二者有一定的区别,该院刑事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政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来执行法律。三是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辅相承,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司法能力的重要体现,该院刑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薛志强)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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