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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租屋内行盗窃案发退赃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10:48:05


王某和张某是同乡,二人共同租屋居住,王某住楼上,张某住楼下,趁张某外出之机,王某盗窃张某现金4600元。417日,汤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37日下午16时许,在汤阴县政通路北张某出租屋内,被告人王某趁张某外出之际,用钥匙将张某的出租屋打开,盗窃张某现金4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鹏    

文章出处:汤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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