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本该和平解决,宋某却用拳头相向,结果一拳把邻居丁某打成轻伤,不仅赔偿丁某经济损失,还被判刑。近日,汤阴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早7时许,在丁某家门前水泥路上,被告人宋某与丁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宋某用拳头将丁某右眼部打伤,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