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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法院重视执行案件财产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9-08-18 09:39:46


    为防止执行法官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推诿财产调查责任,汤阴县人民法院要求执行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财产申报材料,必须进行调查落实。

    该院要求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债权、投资收益等财产线索,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调查核实。财产经核实后,还要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执行法官应组织召开执行听证会。申请人无异议的,按照财产性质,法官应当作出执行裁定。

    为增强执行法官的责任心,该院规定因执行法官不作为、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不查不找等未能完成调查事项的,以及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执行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一经查实,严格予以责任追究。(付会清)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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