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因经济纠纷,河南省汤阴县李林的位于县城西门外五间门面房被法院查封。同年11月29日,李林的妻子付梅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对其提出的异议依法予以驳回。12月20日,付梅将查封的房屋私自卖给他人。
今年5月8日,汤阴县法院认为,付梅无视国家法律,变卖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付梅有期徒刑2年。
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情况,这种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认为是犯罪。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妨害执行行为,破坏了执行秩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