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汤阴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交通肇事案,并在庭审过程中引入了量刑辩论,这是该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适用量刑辩论机制。
因我国法律规定,庭审过程中并无量刑辩论程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从未涉及量刑方面的问题,仅对被告人的罪名,以及是否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的情节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只能针对罪名定性进行辩护,至于被告人如何量刑,有合议庭决定。实行量刑辩论,就是在法庭辩论中设置量刑辩论过程,由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辩护人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幅度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展开辩论,被告人也可就自己的量刑提出意见并陈述理由。
在7月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驾驶车辆行驶中,将二被害人撞到,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但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要求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为了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彰显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改造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的代理人认为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比较合理。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阐明了自己对量刑的看法,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合议庭综合双方的抗辩意见,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