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汤阴县法院大胆探索行政审判协调新思路,将行政案件的协调贯穿于整个诉讼的全过程,运用沟通协调方式妥善处理行政案件,以行政审判的“和解”促“和谐”。
一是加强诉前协调,在立案阶段,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在立案前就开始做协调工作。对原告起诉完全无理的,尽可能的说服行政相对人息诉,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的,则及时将情况通报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主动与相对人沟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将“官民矛盾”化解在诉前;二是注重庭前协调,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庭前证据交换,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有针对性的进行庭前协调,避免因庭审对抗激化矛盾,协调成功的效果往往比较明显;三是落实判前协调,对庭前未能协调好的案件,通过开庭,有针对性的因“案”制宜,采取多主体、多角度、多方式的协调做法做出最后努力,在既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又维护政府权威的原则下,引导当事人相互理解,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