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全院干警公正高效司法,汤阴县法院采取措施对审判案件加强监督。
一是对案件实行全程监督。包括立案后监督,对案件审理进展情况,是否超审限进行监督;案中监督,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规范开庭,是否有不廉洁行为等进行跟踪监督;判后监督,对全部案件进行评查监督,重点评查发还重审、改判案件和再审改判案件;重点监督,对当事人反映强烈及上级领导批办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二是明确监督责任部门。立案后,立案庭负责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法定事由超审限的案件,由立案庭查证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需追究责任的,移交监察室;对上级法院改判案件、发还重审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登记造册,逐案交审监庭进行审查,由审监庭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向审判委员会作出汇报,予以确认。构成错案的,由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进入再审程序的,审监庭在再审的同时,对原审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向审判委员会作出汇报,予以确认;对当事人、群众举报的违法审判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违法审判案件,上级领导批办的违法审判案件,由监察室负责初审调查,调查后确有问题的,提交调查报告,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予以确认。
三是规定责任追究措施。对虽构成违法审判,但情节轻微免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由监察室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对不构成违法审判,但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有一般差错或严重差错的责任人,由主管院长会同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院通报;对案件有一般瑕疵且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任人,由监察室会同庭长进行诫勉谈话,庭长为责任人的,由主管院长会同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对上述责任人的处理,一律记入法官或执行干警个人廉政档案,并按照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