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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凤云诉卢长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08-18 16:13:34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宅基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本案在审理时,对当事人双方争辩的是否合法建房不作调查,只对被告是否对原告造成伤害及原告住院花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显示了对军属权益的保护。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1997)汤民初字第119号(1997年10月9日)
[案情]
    原告宁凤云,女,1939年12月24日出生,诉讼时系现役军人之母。
被告卢长海。
    1997年5月19日,原被告因宅基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拖翻在地,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原告在汤阴县人民医院住院花费500.30元,在本村卫生室治疗花费415.17元。
原告诉称,被告私自在我的合法用地上建了一堵半米高的墙,并将我的农具、猪圈等毁坏。我去收拾我的财产时,遭到被告辱骂,并将我打翻在地,致使我昏迷不醒。为此,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医药费等各种费用5000元。
    被告辩称,我是在原宅基地上拆旧建新,不存在占用原告合法用地问题,我有乡政府给我办理的“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为凭。我在合法建房时,被告无理取闹。我没有毁坏原告的农具、猪圈,原告也没有受到伤害,其医疗等费用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宅基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致伤,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农具、猪圈等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长海赔偿原告宁凤云医疗费、营养费共计930.47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评析]
    该案是因宅基问题发生争吵,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均陈述对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且被告当庭提供了经乡政府为其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用地许可证”。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到底应归谁,其实也反应出发生人身损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如果争议的宅基由原告合法使用,被告致伤原告就没有理由,应全额赔偿。反过来,如果争议的宅由被告合法使用,原告对造成自己伤害的事实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绕开“宅基使用合理与否”,只对被告是否致伤原告,应否赔偿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军属的合法权益。
[后续]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转执行前,通过审判法官的释法明理工作,被告如数缴纳了全部执行款。1997年12月3日,原告宁凤云之夫卢保德(也是全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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