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原告谭荣英诉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切的案由应当是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需要说明的是,对提供带病血液的“汤阴县血站”,因在诉讼时,已被有关部门撤销(1996年7月1日),其责任应由成立时代管血站,收取血站管理费,撤销后接收其资产,对血站管理不严的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汤阴县人民医院在发现带病血液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汤阴县卫生局系血站主管单位,建站时收取风险抵押金,且血站并未独立又已撤销,故对血站的赔偿事宜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1996)汤民初字第32号(1997年7月12日)
二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安民终字第865号(1997年12月18日)
[案情]
原告谭荣英,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诉讼时系现役军人之妻。
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
被告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人汤阴县卫生局。
1995年4月4日,原告谭荣英因宫外孕在汤阴县人民医院做手术,因失血过多,输入700ml血。其中有汤阴县血站提供的400ml,汤阴县人民医院提供的300ml。第二天,汤阴县人民医院对输血后残留的血样进行复验,发现血站提供的400ml血呈抗-HCV阳性,但并未通知原告。1995年5月5日,原告感到四肢无力,食欲减退、昏倒,被送到汤阴县人民医院诊治,做了肝功能化验,结果显示原告患了丙型肝炎。原告认为是输血所致,要求汤阴县医疗机构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不能确定为输血造成丙型肝炎。原告不服,申请安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论是原告所患病毒性肝炎与输血有关。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过错和第三人失职,造成原告因输血患了丙型肝炎。为此,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今后治疗费共计28万元。
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在我院住院期间所输的700ml血,其中400ml是血站提供的。输血后第二天对血站所留血样进行检验时,发现丙肝抗体阳性。我院在输血前按照输血技术规范对血液进行常规检验,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与我院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汤阴县血站是汤阴县卫生局提名成立的独立机构,有站长,是法人代表。汤阴县卫生局是主管单位,我们只是代管单位。关于输血事件我们不清楚,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人汤阴县卫生局述称,关于输血事件,我们不知道,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阴县血站在成立之初,汤阴县卫生局、汤阴县血站、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三方共同签订的《汤阴县血站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汤阴县血站由卫生局委托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暂时代管,在尚未独立前,按院内科室对待”。另一条规定,血站给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汤阴县卫生局上交管理费。为此,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对提取血液复检不严,以致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汤阴县人民医院在输血的第二天便发现残留血样呈阳性,但始终未通知原告采取必要措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人汤阴县卫生局是血站的主管单位,在血站成立后又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也有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在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费6386.1元,在北京302医院的医疗费21340.7元,另买药花费15992.2元,交通费2141.8元,住宿费2198元,误工费6275元,营养费890元,生活补助费18000元,出院后继续治疗费6万元,共计133223.80元。由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53289.52元,由汤阴县人民医院赔偿53289.52元,由汤阴县卫生局赔偿26644.76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汤阴县卫生局不服,提起了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是一起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前审结的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案中,二被告及第三人对案件事实,即:原告因输入汤阴县站血的400ml血液后患上肝炎没有多大异议,但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相互推萎。
一、本案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综观全案,造成原告因输血患上肝炎这一危害事实,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作为血站的代管单位,并收取血站管理费,血站撤销后接受其资产,对血站管理不严,具有一定过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可依;汤阴县人民医院在发现原告输入带病血液后始终未通知原告采取必要措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当然;汤阴县卫生局是“血站”的主管单位,在血站成立后收取风险抵押金,也有一定的责任,让共承担赔偿责任,有理有据。
二、关于今后医治费6万元。按照当时处理赔偿案件的有关解释,对今后医疗费一般不作处理。待形成事实且有一定医疗费用数额后,再起诉。本案为军属利益考虑,经咨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之云教授,今后医治费确定为6万元,并一并作出了处理,显示出对军属利益的特殊关爱。
[花絮]
案件处理后,原告及其丈夫(当时现役军人张中锋),对汤阴县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意欲放鞭炮送锦旗,被主审法官张强、黄敬婉言拒绝。后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很快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