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网社会热点栏目对“该不该允许用经济赔偿减轻刑罚”展开讨论,引发争议,笔者认为:被告人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可获轻刑应视情况而定。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是允许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罪刑法定。根据这一原则,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刑罚并非法定从轻情节。但是根据最高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
其次,受害人因被告人的违法犯罪受到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但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赔偿能不能得到实现成为一种未知。被告人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制裁,对民事责任的主动承担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在不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拒绝承担赔偿就成为合理的选择。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后,因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时间限制,甚至是很长时间,给强制执行带来必然的困难。受害人判决后得不到赔偿又会引起新一轮的社会矛盾,尽管现在从上到下正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制度,这一制度只能暂时缓解矛盾,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被告人积极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三,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的被告人,即使赔付了受害人,也不应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赔付受害人是被告人的义务。
综上,被告人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是否获轻刑,应根据具体案件,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