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财产刑的实施有利于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致使相当一部分财产刑案件执行不到位,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也不利于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的目的,同时造成本应罚没收归国有的财产流失。笔者认为:造成执行不力主要的原因之一是财产刑执行案件没有申请主体,没有有力监督,甚至有时会出现财产刑是否执行无人问津的现象。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建议检察机关为执行财产刑申请主体。这是因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正确执行。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检察机关成为申请主体有法律依据。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义务有责任申请法院对财产刑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