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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酒后回家行为 视为雇佣活动延续

  发布时间:2013-08-01 16:26:46


     雇员从事完雇佣活动,与雇主共同饮酒,酒后骑自行车回家的行为应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途中发生车祸,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2月,河南省汤阴县张民受雇于曹林,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322日晚18时许,张民从事完雇佣活动后,与曹林一同在外面食堂喝酒,期间二人共同喝了约一瓶半白酒。随后,张民和曹林各自回家。张民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车辆相撞,导致张民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肇事车辆逃逸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民无责任。该案至今尚未侦破。后张民家人与曹林就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曹林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68615元。被告曹林辩称:张民因交通事故死亡,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张民在曹林处从事完雇佣活动后,二人共同饮酒,张民饮酒及回家的行为应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状态骑自行车回家的危险性,但其仍饮酒致自己呈醉酒状态后骑车回家,造成途中车祸死亡,故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曹林明知张民呈醉酒状态,且其在回家路程较远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安全护送其回家,故其作为张民一同饮酒的参与者兼雇主,应对张民的家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本案肇事车辆驾驶人追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曹林辩称张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无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未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曹林赔偿张民家人各项损失共计53000元。

    该案警示大家,喝酒莫贪杯,要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考虑,要为自己的家庭负责。

责任编辑:王钰    

文章出处:汤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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