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应参照被抚养人所在地当地人均平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百分之五十予以确定。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7)汤菜民初字第142号(2007年11月5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164号(2008年3月26日)
【案情】
原告李爱霞。
被告李德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农历12月15日典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12日生有一女孩李彬,现随原告生活。诉讼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6000元,女儿办十二天时收的礼钱6000元,原告住院时花费的6000元,同居期间购买的电脑、打字机折价8000元,共计2600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李爱霞诉称:2005年12月15日,原、被告在举行典礼仪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2月12日生有一女孩李彬。同居期间,被告经常喝酒打原告,其公婆从中挑拨使得双方经常吵闹。被告不尽做父亲的义务,拒付子女抚养费。现在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女儿李彬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法定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德学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但要求抚养女儿李彬,抚养费可以自理。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6000元,女儿办十二天时收的礼钱6000元,原告住院时花费的6000元,同居期间购买的电脑、打字机折价8000元,共计260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李彬因现随原告生活,且年龄较小,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6000元,女儿办十二天时收的礼钱6000元,原告住院时花费的6000元,同居期间购买的电脑、打字机折价8000元,共计26000元,因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孩李彬随原告李爱霞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李德学每年承担978.31元,给付至李彬满十八周岁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2007年子女抚养费,今后的子女抚养费由被告于每年元月10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宣判后,李爱霞不服,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德学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其在任固镇汽车站西开办一家用电器门市,属个体工商户,应按其从事行业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而且应一次性支付。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李德学按个体工商户标准一次性给付女儿李彬抚养费41600元。李德学答辩称,他是农民,至今根本就没有开办门市,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河南省农民人均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29.28元/全年,其余查明事实同一审。
二审法院认为:李德学属农业户口,在计算李彬的抚养费时应参照河南省2006年农村农民人均平均生活消费支出给付,二审对抚养费标准予以变更。李爱霞诉称李德学是个体工商户,应参照个体工商户标准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7)汤菜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为:非婚生女孩李彬随李爱霞生活,由李德学每年负担1114.64元抚养费至李彬满18周岁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德学给付李爱霞2007年抚养费,2008年之后的抚养费由李德学于每年元月10日前履行。
【评析】
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不存在争议,主要是在抚养费的参照标准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本案中,事实已经查明,李德学无固定收入,按照最高院的意见,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时,应依据当年农村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子女消费支出的大幅度提高,仍按1993年最高院的意见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消费。鉴于子女为双方父母的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应以子女的消费水平确定,即子女消费了多少,父母双方应各负担一半,这样对于父母双方来说比较公平。又因子女日常消费多少无法确定,可参照子女所在地当地的人均平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百分之五十予以确定。本案中,女孩李彬生活在农村,抚养费应参照河南省农村农民人均平均生活消费支出给付。
笔者认为,两种说法均有道理。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但在审理中也考虑到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一事实,在作出判决时,抚养费的数额依据河南省农村农民人均平均收入,确定为了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属于最高的比例。二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在实际数额上较一审的数额有所增加。相同的是,两级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时,都考虑到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这一现实,为充分保障子女的消费支出,都作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