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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夺女性金耳环 获刑五年系累犯

  发布时间:2009-08-20 08:32:33


  

    近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专以单身女性金耳环为作案目标的系列抢夺案,涉嫌抢夺犯罪的被告人廉锋(化名),当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5月间,被告人廉锋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先后窜至鹤壁市开发区、汤阴县城关镇、安阳县水冶镇等地,连续6次采取飞车抢夺的方法,夺取单身女性佩戴的金耳环,后将抢夺来的金耳环卖到鹤壁市山城区一金店内,经评估金耳环价值共计55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廉付生伙同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另查明,2003年10月24日被告人廉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13日被释放。被告人廉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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