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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车祸亡 法院调解获赔偿

汤阴法院民一庭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09-08-20 08:52:37


 

8月3日,汤阴县法院调结一起因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元的协议,并当庭履行。

2007年7月,22岁的刘伟被汤阴某公司招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刘伟负责安装、调试、维修印刷机器。2008年3月8日刘伟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其起诉肇事司机的民事赔偿诉讼在法院判决后,因肇事方无履行能力而未能完全得到赔偿。2008年9月10日刘伟经医院多方治疗无效死亡,其父母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2009年1月刘伟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在多次与汤阴某公司协商无果及经劳动仲裁后,刘伟父母将汤阴县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伤赔偿金48210元。汤阴县某公司答辩认为,法院已判决肇事方进行赔偿,原告不应再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法官认为,刘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且劳动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已认定其为工伤,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被告汤阴县某公司应对刘伟下班死亡承担工伤补充赔偿责任,遂着重在工伤赔偿数额方面做被告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同时要求两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照顾弱者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两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款36000元。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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