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相继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不仅节约了送达成本、提高了送达效率,而且具有中立性、亲和力。但法院专递在送达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问题和审判人员、投递人员对法院专递理解不全面、不透彻,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导致法院专递在送达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有的甚至酿成错案。笔者结合汤阴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法院专递送达制度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院专递送达诉讼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邮政局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投递回执单设计不合理,不能准确地反映送达信息。有时法院填写的应收件人与邮局送达时的实际代签收人不一致,投递员未能注明代收人与应收件人之间的关系。上述重要信息因目前法院专递回执单并未设计上述问题的填写栏,致使投递员无处填写,导致审判法官无法审查和判断应收件人是否已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
2、投递员尚不具有对基本的诉讼文书送达法律后果的释明能力。法院送达往往面临很多问题需要行使释明权,这需要送达人有基本的送达法律知识。而投递员未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很难胜任。实践中甚至有投递员在找不到收件人时,为完成送达任务而替收件人签名的现象。
3、法院专递回执单不能及时退回交邮的法院。对于本地交邮的专递,回执单一般都能在开庭前退回到交邮的法院。但对于外地的当事人,专递回执单往往不能及时退回交邮的法院,有时多次查询还得不到确认信息,导致审判人员很难审查受送达人是否及时收到。
4、其他不规范情形。在受送达人不会签名的情况下,他人代签后未让受送达人捺手印确认。有的代签人签的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有的基层组织负责人、收发室人员代签后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转交。
(二)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机械执法,扩大了专递送达的范围。法院专递主要是针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而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机械扩大法院专递送达范围,增加了诉讼成本,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隔阂,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2、个别法官对邮寄送达的瑕疵不予审查、修补。如对被告未到庭的案件,不去核实被告是否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有“反正是邮局送达的,出了错案也与自己无关”的错误思想。对代签、代收中的不规范,不去利用机会修正、补充。
3、涉及人身关系案件、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在交邮时未进行特别标注。如婚姻案件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不批注“同住成年家属是同一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的签收无效,必须由其本人或其他合法代收人签收”等内容,又未对投递员提醒,往往会导致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被告的司法文书而不予转交,开庭时又未加严格审查落实即缺席判决,导致个别案件出现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4、专递送达裁判文书,缺少宣判程序,造成部分案件瑕疵。法院专递送达裁判文书缺少法院直接送达中的宣判程序,投递员不能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也未能向当事人进行足够的释明工作,往往导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期。致使当事人来法院缠诉、案件陷入僵局,造成案件瑕疵。
二、相应对策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上、思想上解决问题,把握好法院专递的运作规则,明晰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防范因送达引起的法律风险于未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方面加以注意和改进:
(一)、法院应主动协调邮政机构,解决实际问题。法院和邮政局要加强协调,努力提高投递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促使投递员学习和掌握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相关知识,明晰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提高工作责任心,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改进法院专寄回执单的设计,使之更符合法院工作的需要;加强对邮政投递人员的业务指导,杜绝人为故意进行瑕疵送达的行为。
(二)、国家应从立法的角度建立送达责任追究机制。实践中,因邮政人员送达错误造成案件审理不公,而审判人员因此被追究了责任,但对邮政人员责任追究问题法律却是一个空白。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与邮政局之间是一种委托送达的合同关系,还不能上升到追究投递员行政或刑事责任的高度。所以我们要从立法层面建立因邮寄送达而产生的错误判决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邮政人员对司法文书送达的责任心,从而减少或避免因专递送达不当而导致审理出现严重失误的案件发生。
(三)、正确把握邮寄送达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对邮寄送达的范围规定得已经很明确,同时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的不能邮寄送达。我们要很好地掌握这一原则,慎重把握法院专递送达的适用范围,确保法院专递送达能真正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四)、加强对专递送达而当事人未到庭案件的审查力度。审判人员要加强对法院专递送达的审查力度,特别是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需要缺席判决的案件。因为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才能缺席判决,万一是由于投递员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因未收到或迟延收到法院的司法文书,就不是无正当理由,我们就不能武断地缺席判决。而应当在休庭后亲自核实专递送达的过程和被告未参加诉讼的原因,为被告或被告近亲属做询问笔录,了解其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因,看送达是否存在送达瑕疵。只有这样,才能将案件办实,修正法院专递送达中可能带来的瑕疵。
(五)、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要慎用法院专递送达。对于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情况下,再采用法院专递送达,不能一概简单地适用法院专递送达。尤其是对涉及人身关系、下落不明、败诉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更不宜采用法院专递送达,避免因法院专递送达自身缺陷带来的麻烦。
(六)、对退回的专递邮件应慎重处理。部分专递因各种原因被退回在送达实践中并不鲜见,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尤其对退回专递视为送达的,更要慎重处理。实践中要注意从下列几方面予以把握:
1、适用视为送达的规定,要以当事人在通知其受理或应诉时已经明确告知受送达人相关法律责任为前提,以当事人亲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前提。其亲属代为接受告知、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一次专递送达就拒收的案件,都不能适用该规定,不能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2、认真把握和认定受送达人是否有过错,在掌握尺度上我们要从宽把握。只要受送达人不是明显存在着主观过错,或者客观上受送达人接收“法院专递”确实不存在实际困难的,就不宜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3、法院专递被退回可以认为已经有效送达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再采取其他送达方法送达。我们仍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影响审判效率前提下,采取补救措施,如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以便当事人到庭后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实际矛盾,作出符合实际的裁判。